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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5-06-03 12:52:4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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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棋牌室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棋牌室是指向公众提供棋牌娱乐活动的专营或兼营性场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活动,发现有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棋牌室进行检查时,应严格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填写《行业场所日常检查记录簿》,由人民警察和被检查方在记录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棋牌室经营活动或者为棋牌室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实行违法行为相互抄告制度。对在棋牌室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及时抄告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棋牌室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15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四条 棋牌活动应当有助于开发智力、陶冶情操、促进交往、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
棋牌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健康、文明,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禁止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告知备案、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治安管理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能。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棋牌室的治安管理,加大棋牌室检查力度,定期对辖区的棋牌室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各类治安问题。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要不定期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辖区内的棋牌室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棋牌室,要严格落实“倒查”制度,追究属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棋牌室实行治安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其职责是:
(三)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 棋牌室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过程中发现无照经营的棋牌室,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棋牌室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有注销、变更情形,未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棋牌室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棋牌室消防设施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棋牌室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超过规定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棋牌室治安责任人未依法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责任的,棋牌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未按规定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棋牌室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棋牌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棋牌室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棋牌室的治安管理工作。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棋牌室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居民住宅楼、危房、地下防空设施、各类临时用房和违法建筑不得设置棋牌室。